豫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郑州市豫通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企业可提供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现拥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资质,同时开展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河南省监理企业二十强(建筑业骨干企业),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副秘书长单位,河南省投标先进单位和诚实守信单位,河南工程咨询行业十佳杰出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培育企业,河南省信用评价优秀等级监理企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先进监理企业和诚信建设先进企业。
公司成立至今,始终秉承“监造精品工程,实现企业价值”的宗旨,以“公正守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服务至上”为核心,以“创新发展”为企业追求,以“求真务实,严谨负责”为服务标准,以“回报社会和员工”为企业使命,积极开拓,勤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监理工作实践经验,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ISO体系认证,获得3A级信用等级证书、3A 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3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了科学高效的组织机构,现设“一办一部四中心”,即总经办、综合部、工程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把“以奋斗者为本”作为企业的用人理念,积极开拓,勤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监理工作实践经验。企业现有员工600余人,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94%,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00余人,高级工程师35人,工程师19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72人,人员专业涵盖道路、桥梁、隧道、城建、工民建、给排水、暖通、燃气、电气、测量、园林、绿化、机电、电力、交通、设备安装、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及专业实验基地。
二十多年的专业服务和经验积累,先后承担了1600余项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工程总造价近叁仟伍佰多亿元。监理工程范围涉及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管网、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园林及道路绿化、房屋建筑、桥梁及房屋加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交通建设、水利水电、河道治理、土地整理、电力、输变电工程等,尤其是在工程行业新兴的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房建和桥梁)等监理及咨询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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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住建部分两次共取消96个证明事项,涉及建筑业资质、执业注册等多项内容。取消第一批证明事项,共61项;取消第二批证明事项,共35项。
具体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
1、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2、建企资质核准(新企业无资质的),不再提交“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改为承诺。
3、建企资质核准,不再提交“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改为承诺。
4、建企资质简单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改为承诺。
执业注册
1、注册监理工程师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保证明”,改为承诺。
2、注册造价工程师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延续注册:不再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3、注册建筑师
初始注册:不再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应的业绩证明、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4、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不再提交“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改为告知许可机关。
申请其他资质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不再提交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改为书面承诺。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改为书面承诺。
不再提交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不再提交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不再提交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备案
不再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改为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不再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不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社保证明。
文件原文:
取消的第一批证明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取消的第二批证明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